现在,我们自主创业的人越来越多,公司也越来越多,相应的,东营公司变更的也逐渐增多,但是,我们创赢会计的小编了解到,还有不少朋友是不太了解的,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讲一下,东营公司变更后,保证人所承诺的该怎么办这个问题,一起来看一下吧。
东营公司变更是指公司组织形式的依法转换,《公司法》第9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 但公司的债务如果是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所产生的,不能由为原有限公司做保证的保证人来承担。因为东营公司变更实际上是原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及新的股份公司法人人格再生的过程,因此若认为公司变更不影响企业法人人格变化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再联系到保证所具有的人身性,更能说明保证责任并不随公司形式变更而当然转移。保证是人保,它是基于对主债务人的人身信用而进行担保的,因此,法律规定主债务人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则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换言之,保证人的作保是基于有限公司、特别是其股东的信用而言的。
在股份公司,非但公司人格已经转换,即主债务人已变更,而且就股东而言,股份公司股东之间已无太多的人身信任关系维系,因而此前基于原有限公司股东的信任而建立的保证关系,落实到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东身上,已无其间的人身信用的依托。因此,保证人对原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的保证责任不当然适用于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变更之时已经解除。当然,如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对此事先约定,或者在公司变更后保证人又书面同意作保的,保证人仍应负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东营公司变更的内容了,大家可以适当了解一下,如果身边的朋友不懂,我们就可以教教他们了,如果大家还有不懂的,欢迎来我们创赢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