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打算在东营注册公司申请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想咨询下代表处设立所需材料中的的银行资信证明是否需要公证?
依据2010年工商局下发的加强代表处管理的通知,“代表机构在设立、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并经隶属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公证和认证”。
因而,外资代表处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所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需做公证及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