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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册服饰商标?

注册服饰商标和注册一般的商标条件是一致的.
办理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一是自己亲自到北京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二是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办理,可委托全国任何一家经备案的商标代理公司。
申请注册的资料主要为:
1商标图样
2商标注册的类别及具体指定的商品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若委托代理公司处理,需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的申请费用由两部分组成:政府规费+代理费,
政府规费每件1000元(10项以内商品,超过1项,另加收100元),代理费由你与商标代理公司协商,一般为1000元以下
商标在我国是如何分类的?
第一.按照商标的构成分类:
1.文字商标即用文字组成的商标。这里的文字,包括汉字、字母、数字和拼音等。
2.图形商标即用图形组成的商标。
3.记号商标是指有某种记号或符号组成的商标。
4.组合商标是用文字、图形或记号联合而成的商标。
5.立体商标是指以产品外形或产品的实体包装作为商标。
6.非形象商标是指以“音响”、“气味”、“电子数据传输标记”等申请商标注册。
第二.按照商标使用对象分类:
1.商品商标使用在商品上,借以区别不同商品的商标是商品商标。它又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制造商标,是指表示商品制造者的商标,又称生产商标。
销售商标,是指为了表示经营者的销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标,又称商业商标。
2.服务商标是指运输、建筑、金融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与其他企业的服务区分开来而使用的商标。
第三.按照商标使用目的分类:
1.防御商标是指拥有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在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以外的不同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2.联合商标是指一个企业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类似的商标,或在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保证商标又叫证明商标,是指表明商品的质量已经过鉴定,保证或证明其质量等级的商标。
4.等级商标等级商标是同一厂商为了区别相同品种而不同规格、质量的商品而设立的商标。 
   在什么情况下商标转让无效?
1、在初审阶段尚未注册的商标。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及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3、他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4、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有哪些保护驰名商标的措施?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判定上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代理的管理办法?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六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第七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八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
(三)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二条 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
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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