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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29 阅读:2431次 【背景色 -              
 

东营公司注册要重视做好新商标法的宣传工作,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普及东营公司注册商标法律知识,增强商标意识,在东营公司注册营造重视商标、运用商标、保护商标的良好氛围。 

  (一)东营公司注册要从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的角度,重点宣传新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程序调整的规定,包括首次明确规定严格的商标审查时限,增加电子申请方式,明确受理一标多类申请,增加商标审查沟通程序,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等内容。通过宣传,帮助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商标注册程序的调整目的,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商标注册。 

  (二)东营公司注册要从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立法本意的角度,重点宣传新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制度的规定,包括在坚持实行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的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通过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本意,规范企业驰名商标使用行为,指导企业正确运用驰名商标制度维护合法权益。 

  (三)东营注册公司要从积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重点宣传新商标法关于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的规定,包括增加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等内容。通过宣传,努力营造保护商标专用权、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1.增加东营公司注册代理一标多类申请方式

  修改的商标法增加了一标多类申请方式,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为申请人提供更多的申请方式,完善申请途径,同时降低商标申请人的注册成本,简化了商标申请程序,与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保持一致。

  2.增加东营代理公司注册商标审查意见书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这种做法有利于申请人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时沟通,修改商标申请内容,避免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使商标顺利通过审查。

  3.完善东营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修改的商标法将商标异议分为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异议两种类型。绝对条件的异议主体资格界定为任何人,异议理由限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合法性)、第十一条(显著性)、第十二条(功能性)规定;相对条件的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理由限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第十五条(被代表人被代理人商标)、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第三十条(在先商标)、第三十一条(同时申请)、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规定。在现行的商标异议制度之下,没有对异议人主体资格进行限制,造成任何人都可以各种理由对他人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从而导致被异议商标不能及时获得商标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可以通过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程序进行申请;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如果异议裁定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那么异议人只能通过向商标评审员会提起商标无效;如果异议裁定成立,被异议人可以提出异议复审。

    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进一步加强对在先使用的保护,禁止因特定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而予以抢注,即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时构成使用商品通用名称的,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对商标注册时并不构成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因商标注册人使用不当导致商标显著特征退化变成通用名称,或者因他人将某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注册人怠于行使权利,致注册商标变成通用名称的,现行商标法没有规定可以撤销。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对此进行了修正,即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规定有利于防止已成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主张权利,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增加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影响: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

    建议:对广大驰名商标企业来说,如果涉及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等情况,需在新《商标法》实施前尽快调整并停止宣传使用驰名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情形进行了细分,对于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形的侵权判定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要件。

    影响:该条款的修改明确了对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需要考虑是否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适用要件。

    建议:作为商标权利人,在今后的维权案件中,对于他人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标使用行为,如果要想获得最终的侵权认定,需要注意在理由阐述及证据材料的组织上不要忽视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要件的论述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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